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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生长需要,增强公司焦点竞争力,确定公司生长计划,健全投资决策程序,增强决策科学性和决策的质量,增进公司高质量可连续生长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公司章程》及其他有关划定,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,并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事情机构,主要卖力对公司恒久生长战略、重大投资决策、可连续生长相关事情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。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卖力,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。
第二章 人员组成
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。
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,并由董事会选举爆发。
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,由公司董事长担当。
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当公司董事职务,自动失去委员资格,并由委员会凭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划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:
(一)对公司恒久生长战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二)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三)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、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四)对其他影响公司生长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五)对公司可连续生长战略目标以及情况、社会和治理(ESG)议题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,指导公司可连续生长事情的执行与实施;
(六)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;
(七)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。
第四章 决策程序
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卖力组织、协调战略委员会与相关各部分的事情。
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分或控股(参股)企业的卖力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融资、资本运作、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、可行性报告、相助方的基本情况、可连续生长事情计划及结果等提案资料。
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卖力发出集会通知,并做好集会纪录、集会决议。
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凭据集会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,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。
第五章 议事规则
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凭据公司需要召开集会,并于集会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,集会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不可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。
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集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;集会做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集会表决方法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;集会可以接纳通讯表决的方法召开。
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、监事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列席集会。
第十六条 如有须要,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,用度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集会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法和集会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执法、规则、公司章程及本步伐的划定。
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集会应当有纪录,出席集会的委员、董事会秘书、纪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集会纪录上签名确认;集会纪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生存。
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集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,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。
第二十条 出席集会的委员均对集会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执法、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划定执行;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公布的执法、规则或经正当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,按国家有关执法、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划定执行,并立即修订,报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。